吴法宪:(1915-2004),男,汉族,1915年8月生,江西省永丰县人,原名吴文玉,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2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后被开除党籍),1930年参加革命工作,中将军衔。1930年10月参加中国工农红军赣东游击队。转为中共党员后,曾任红十二军第一○五团政治处青年干事,红二十二军第六十四师政治部青年科科长,红一军团第二师六团政治处青年干事。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一至五次反“围剿”和长征。其间:长征中任红一军团第一师二团总支书记。到达陕北后,任红一军团二师二团政治委员。抗日战争爆发后,1937年8月起任八路军第一一五师三四三旅六八五团政治处副主任。后任第六八五团政治委员。1938年10月奉命由山西挺进山东。同年底到达湖西地区,1938年11月起任苏鲁豫支队政治部主任,后任支队政治委员。1940年5月奉命率部南援华中,1941年1月起任八路军第五纵队政治部主任。1941年2月至1946年任新四军第三师政治部主任。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任苏北军区政治部主任。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第三师赴东北。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3月起任辽西军区副政治委员,9月起任东北民主联军第二纵队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1946年11月前曾兼任西满军区政治部主任),12月起任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委员。1948年1月至11月任东北野战军第二纵队政治委员,1948年11月至1949年4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九军政治委员。1949年5月至8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十四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9月起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十三兵团副政治委员,后兼任政治部主任。参加了辽沈、平津等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十三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1950年7月至1957年2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副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其间:1953年1月前兼任空军政治部主任。1957年2月至1965年5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委员。1965年5月至1967年9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员。1967年9月至1971年9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1950年7月至1971年9月任空军党委副书记、第一副书记、书记、第一书记,其间:1954年5月至1959年4月兼任空军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书记;1968年4月至1971年9月兼任总参谋部党委第二书记。1969年4月起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1967年8月至1971年9月为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成员(其间:1967年8月至9月为办事组负责人,1968年3月至1971年9月为办事组副组长)。1969年4月至1971年9月任中共中央军委委员。1955年9月被授予中将军衔。曾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化大革命”中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是所谓的“四大金刚”之一。1973年8月
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71年9月被撤销一切职务,1973年8月被中共中央开除党籍。)。1981年1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作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81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剥夺其被授予的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1年9月15日上午保外就医,安置在济南。1988年刑满出狱。2004年10月17日15时58分在济南齐鲁医院与世长辞,享年89岁。曾是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任职至1971年9月),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任职至1971年9月),1967年8月任中央军委办事组成员、负责人(任职至1967年9月),1968年3月任中央军委办事组副组长,第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任中央军委委员(同时为中央军委办事组副组长,任职至1971年9月),是第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妻子陈慕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