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1947~)当代民法学家。山东招远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1985年到烟台大学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干事、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讲授民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票据法等课程。著有《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合著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参与编写了《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律问题解答》(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发表了《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设》,1985年第3期)、《试论招标投标的法律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试论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获烟台大学1987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也谈国营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获烟台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获山东省1990社科成果论文三等奖)、《关于保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论文。现承担山东省“八五”项目“对外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山东省教委项目“民事经济审判实务研究”和“担保物权”的研究工作。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必须由民法调整,民法不仅调整消费领域商品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生产领域的商品经济关系。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民法与资本主义民法有本质区别,但这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不能由民法调整、不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2、认为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又是植根于社会的经济生活,并非可以随意创制或者取消。权利是主体利用各种财富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其中心内容是利益,但它所体现的是符合
会利益的个体利益,它是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结合点。离开主体的个体利益,或者离开社会利益,都无法理解权利的实质。3、认为经营权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物权,它在民事流转领域视同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同等的职能,应当承认企业经营权是其独立参与商品经济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并不相互排斥,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但其财产归国家所有。对于企业法人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应有一定的限制。认为不仅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而且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的财产也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问题。4、主张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也是民事主体;主张公民的权利能力只能终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并非公民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5、认为中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立法既符合中国现实情况,又代表和反映了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新体例。认为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点和核心是责任。认为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是有联系而又不同的两个概念;主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不在于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而在于法律是否要求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认为无过错责任的出现是顺应近现代生产、科技的发展,而不是对古代结果责任原则的简单回归。6、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应从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面考虑。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权利不丧失,只是其效力减弱;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消灭,但其义务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