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村教授是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徐静村教授196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79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代法学》主编。
徐静村教授是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在多年的教学科研中,徐静村教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统计如下:
一、最早提出的重要观点
1.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应将涉嫌犯罪的人定位为“犯罪嫌疑人”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容审查的做法应予废除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90年,论文题为《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发表于《法制月刊》1990年第7期。该意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
2.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奴隶制诉讼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证推断”的证据制度;封建制诉讼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供定案”的证据制度;我国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实确信”的证据制度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93年,论文题为《证据制度辨析》,发表于《法律科学》1993年第5期。他的这些见解澄清了法学界关于证据制度的许多长期争论的问题。
3.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的法律地位只能是辩护人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97年,论文题为《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发表于《现代法学》1997年第6期。该观点为权威法学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教程”《刑事诉讼法学》所采纳。
4.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应当采取在修订程序法的同时,在程序法的框架内完善证据制度的方式进行证据立法的学者。提出时间为2002年,论文题为《关于证据立法的方法论问题》,发表于《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该观点已经得到立法部门和理论界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