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在香港中文大学取得社会科学系学士学位。林炳昌先生在1977年至1979年任职廉政公署高级调查员, 其后他前往英国修读法律。他于1982年回港,随即加入孖士打律师行成为见习律师。林先生曾分别于陈应达律师事务所及傅德桢律师行任职律师。在1991年,林先生与周卓立先生成立林炳昌律师事务所 (C.L. Chow & Lam)。在1996年,林先生成为林炳昌律师事务所(C.L. Chow & Lam) 的独营执业者,并于2002年9月30日将律师行名称改为林炳昌律师事务所(Andrew Lam & Co.)。
林炳昌先生对于处理不同法律范围案件经验丰富,尤精于处理有关贪污案件,商务及楼宇买卖事务。林先生更加拥有庞大的客户网络。林先生现任多间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金源米业国际有限公司、侨威集团有限公司、确利达包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恒盛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合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威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及易盈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于香港上市公司毅力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非执行董事。林先生能操流利普通话,有丰富处理内地及台湾客户经验。
林炳昌先生精于处理刑事诉讼案件,他现任香港律师会刑事法律及程序小组主席、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员会及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司徒敬带领组成之法律改革委员会之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