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究,女,1944年生,河北省人, 196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国务院参事室唯一的法学家。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导师;1983年起历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比较法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宪法与行政法导师组组长、民政部社团复议委员会委员,中国警察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等教学、行政及社会职务;现仍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监察部特约监察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建设顾问;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民革北京市委副主任委员等职。
朱维究教授一直致力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学、公共管理与公法的比较研究及一国两制法律问题之研究。在《中国行政管理》、《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政法论坛》等法学、管理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转载。自1985年以来共出版学术专著、合著十余部,专著有《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中国民主政治法律化研究》,合著有《行政法总论》、《新中国行政管理简史》(合著),主编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行政诉讼法原理》、《政府法制监督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监督机制》等著作。另参编、参著了大量研究文献。先后主持及参与了大量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包括《行政程序立法比较研究》(北京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996年)、《台湾当局关于两岸关系立法研究》(中央台办项目,司法部委托,1998年)、《对台法律对策研究》(中国法学会委托,2001年8月)、《两岸关系立法研究》,(中台办 2000——2002 )、《北京市依法行政调研》(北京政协社法委、北京民革市委 2001——2002)、《行政审批改革研究》(国防科工委 2002)、《WTO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研究——法律全方位规制政府行为的一场革命》(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重点项目 2002——2004)、《两岸关系政策法律研究》(台湾夏潮基金会资助项目,2002——2003),中国法学会委托的《对台法律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委托的重点课题“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以及参与的教育部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一系列课题。科研成果逾百万字。自1990年起获得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第一届、第二届社会科学成果奖至今,已多次获得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奖、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第一届优秀成果奖等各类科研及教学奖项。并因参政议政的突出贡献,作为民主党派女领导人得到推荐,成为北京及全国的三八红旗手(2003年)。
朱维究教授不仅以一个法学家的责任感、雄厚的研究功力和求真务实的学风,而且以其眼界开阔、紧扣时局、思维敏锐,二十余年在思变中不断抢占行政法与公共管理理论前沿,于海内外享有较高声誉。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直接代表了她与其他学者潜心研究、着力推进从民诉法中分离的成果。此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正在论证中)、《行政强制法》(正在论证中)等多部法律的制定论证,朱维究教授均有积极的参与。立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理性地作比较分析,提出了颇多有创见的学术观点与立法建议。往往是在其首倡某些概念、体系、对策之时,显得新锐甚至暂不为主流学派赞同,但国家社会在经历了一段时期后,发展趋势或改革的要求恰好印证呼应了朱维究教授的主张。
此外,其主持参与的诸项课题与参政议政的历程亦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称道。如在《电信法》、《国家公务员法》的论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课题的论证中,坚持法律理性和客观实际相结合;在对“台独”的处置上,强调应学会使用法律手段及以牙还牙的思路途径,运用政治智慧加大和平统一的可能性等,多项意见被决策中采纳。在对北京市及至全国的建设方面,其撰文 “合并处罚权与减少大盖帽”、“制定《奥运资金监督管理条例》,实行财政监管”等获得社会高度评价。而朱教授世纪之交提出的“福利、生态法治行政”的法治国理念,不仅对国家发展政策产生总体影响,且在当今中国诸多城市,亦促成了地方生态法治城市规划的设计与出台,受到党与国家的高度重视。
从1990年开始,91、93、95、96、99年以及2002、2003年,朱维究教授多次出访美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美洲欧洲国家,泰国、新加坡、印度等东南亚国家,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或是受国家委派为《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作立法调研,或是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无论身处何方,既不忘宣传我国法治进程,又心系我国行政法如何在比较与沿革中求发展;也在国际学术交往中为中国法学家代言,不仅获得更多理解和好评,而且表现了开阔渊博、卓尔不群的风度气质。2002年底至2003年初,朱维究教授第三次出访台湾作中南部政治生态考察,并在东吴大学法学院以及政治大学、东海大学等大学讲学,成为在台湾讲授大陆宪法行政法的大陆法学家“第一人”。
在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及其整个法制与法学大厦的构建进程中,朱维究教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始终是作为推动力,发挥着一个学者的作用。她提出行政法学既不应否定五千年(中华法制文明史)也不能否定五十年(新中国曲折法制建设史);研究行政法不仅应当实体与程序、内部与外部、案例制度与学理全方位兼顾,而且总论与分论也要一起发展;第一个提出了也是迄今国内唯一的一个对政府监督的体系。她认为应将政治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既区分又有机结合,行政法学则应以法律监督为主兼顾与其他监督关系的研究,切忌走极端;还系统地提出福利、生态、法治的行政观;强调行政法体系的实践性与开放性;她一贯主张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作为整个法治背景来展望中国宪法与行政法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对社会变革中的行政法制,朱教授主张以政府职能转变为线索,分析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在借鉴各国行政法学理中,她支持并发展了以行政行为动态演变为学理主线,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相结合的理论,为探索中国行政法法典化,她发现并阐释了行政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在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中的分配规则。尤其要提及的是朱维究教授参与创立并予以发展的行政法“新管理论”——以“管理即服务”为要旨;坚持“为人民服务”是我国行政法秉持的理念,自始至今坚定执着,不为学术界功利、浮躁之风所扰,被学子们尊为中国“波尔多学派”的扛旗人。
近年来,朱维究教授亦以开拓者的眼光和社科学者的责任心专注于研究政策与法治的关系;开展对第三部门组织的跨学科研究。她力主综合政治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的精华思维方式和研究手段,以法学为载体,搭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政府职能转变后第三部门组织责任承当的模式,从改革现实出发,分析推演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服务于社会改革,致力于推进我国社会的成功转型。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中,以朱维究教授为导师,以“社会变革的第三部门与法”为方向的研究项目已经运转。
朱维究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业的创始人之一,亦即学科带头人。1981年朱
二、人才培养维究教授调回中国政法大学,被赋予恢复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的重任(新中国只在1954、1955年并仅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即现在中国政法大学讲授过中国行政法课程,此后该课程被“国家与法的理论”取代,直到81年她返校后参与恢复)。朱维究教授作为主讲教师具有开拓性地从1981年始恢复中国政法大学的行政法课程,1983年开始研究生教学工作,1987年有了第一届硕士毕业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开大学的行政法学科是在朱维究教授的帮助下恢复,并开授第一堂课。当时行政法课程体系包括总论与分论,分论部分有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和民政行政法。社会服务方面,在行政法规清理与行政立法规划的实践,高校行政法教师培训以及教学科研的准备阶段,她和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一起,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恢复奠定了重要基石。
二十多年来朱教授陆续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开设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重点课程。引导学生智慧地阅读运用资料、深入实践、充满现实关怀。她课堂讲解思路清晰、内容翔实而富有激情。带领学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并注意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学术旨趣,提高学生的学术品位与素养。迄今朱维究教授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已逾三十年,培养学生无以尽数,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已逾百名。早期的如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焦宏昌教授、薛刚凌教授,浙江大学的胡建淼教授等业已成为宪法行政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陆续挤身于当代法学名家之列。在朱维究教授的指导下,一批又一批的硕士生、博士生投身于法律工作(如国务院法制办的吕锡伟司长等),公开发表大量高质量的专业论文,成为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中的骨干力量。在学生眼里,朱维究教授不仅是位法学家亦是位管理大师、社会活动家与教育家,更是一位忧国忧民的真正的义士。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奉献才智,不图名、不惜力。虽历经风雨坎坷]挫折不断,仍坚守法治理想、坚持正义理念,她达观超然的学术气概更是不得不令人折服。师德之高尚、研究之严谨使得多年来不断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投奔于师门之下,其中亦不乏多位在职法官研究生(如山东省高院副院长郝明金),也有在台湾已有一定建树之研究人士。
三、主要学术观点与理论贡献
朱维究教授是我国最早恢复从事行政法学教学科研至今仍奋战在科研第一线的少数几位著名法学家之一。她亲身体验了建国后从事学术的艰辛,经历了中国行政法学恢复和初创的全过程,对中国行政法学成长的艰难、曲折、困惑和取得初步成果的深刻体验与反思,加上长期以来的参政议政的实践经验和无数次与政府部门的对话交流,在学说与理念上,朱维究教授已形成了自己独立、完整的行政法管理法学派体系,虽貌似保守而独树一帜,却在实质宗旨一而贯之的同时,不断自我完善,努力构建适应21世纪要求的公共管理法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