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男,1933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艾家冲村。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兼任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山东大学、安徽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多所大学的教授。1992年10月起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5月,获“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2年11月,获“2002年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殊荣。2004年获湖南大学“师德标兵”称号。
主要经历
李步云1946年9月就读于湖南湘乡县娄底连壁初级中学,1946年春夏,协助中共地下党员刘珮琪组织“济世学会”,秘密印刷《新民主主义论》。1949年9月在娄底和乐坪小学任教。1949年11月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特种兵干部学校学习。1950年7月-1952年6月,先后任四野炮一师二十六团政治处民运干事、青年干事、司令部书记。1950年10月赴朝鲜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952年负伤回国。在部队,他曾两次立功,一次被评模范。1955年1月从部队转业,在江苏省太仓县人民政府工作。1957年9月至1962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其间于196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9月至1965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研究生,师从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研究法理。1965年8月至1966年5月,留任北京大学工作,其间在北京海淀区四季青公社任社教工作队队长。1967年2月至1980年6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其间于1978年12月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法学界第一篇拨乱反正的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79年9月发表《论以法治国》,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论框架与制度构想;1979年11月27日在《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率先呼唤保障人权,在学界、政界和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是年,与王家福、刘海年等三人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关于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六十四号文件)。该文件为新时期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1980年7月至1981年7月,李步云先生曾在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时逢1982年宪法的起草。他负责起草叶剑英委员长《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其他一些有关宪法修改的文件,全过程地见证和参与了1982年宪法的起草和讨论。之后,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任副研究员,重点研究依法治国和宪法修改,曾于1981年11月2日至12月8日,连续为《人民日报》撰写《宪法的结构》、《宪法的规范性》、《什么是公民》等10篇文章,对修宪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和阐述。
1981年8月至1995年8月,李步云先生先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理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法学研究》主编、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期间多次出国考察并作学术交流,曾主持“宪法比较研究”和“立法法研究”等重大课题。1995年9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被遴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1996年至1998年, 李步云先生是法学所三次为党中央政治局讲法制课的课题组主要成员,并就“法治”问题在全国各地作了数十场专题报告, 发表了10多篇有关法治方面的论文,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本质、内容、目标、原则、标准和实现途径。他同其他学者一道,对推动“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起了重要作用。 1998年8月29日,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