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民,1942年7月生,河南省濮阳县人,二级大法官。
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7月参加工作,湖北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文化程度。
1968年至1970年在部队锻练;
1970年至1976年在湖北省安陆县公安局工作;
1976年至1981年调任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公安局秘书股长;
1981年4月至1984年4月任安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1984年4月至1987年9月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7年至1993年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3年至1996年2月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厅级);
1996年2月2日在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被选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任党组书记;
1998年1月在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上再次当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曾任河南省第七届政协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第六次党代会代表。现任中共河南省委委员、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省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省九届人大代表、省民法协会顾问、河南省法官协会副会长。
2003年1月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