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德,男,汉族,1929年1月15日生于江苏省青浦县(现为上海市青浦区)。1946年浙江嘉兴中学毕业,1951年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至今。1971年因人民大学在“文革”中被撤销而在北京师范学院(现首都师大)工作7载,任政教系党史教研室主任,年级党支部书记。1978年人民大学复校,返回人大,任宪法学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导师组组长,是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和主持人。其先后被聘任为中国政法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山西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清华大学兼职教授;历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名誉会长,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联合国协会理事,中国政治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顾问,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二分校校长、党委会委员,北京联合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委、文法学院院长,澳门发展策略研究中心名誉学术顾问,等社会职务。
许崇德历年来培养了博士研究生39名,硕士10届。1982年在全国讨论宪法草案期间曾于北京、天津、上海、洛阳、郑州、沈阳、旅顺、石家庄、保定、长沙、杭州、合肥、昆明、西安、武汉等地作宪法报告或学术讲座。1990年以来,曾先后应邀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耶鲁大学,韩国汉城大学、中央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香港树仁学院、浸会大学、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校讲学。1998年6月,曾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法制讲座,开讲第一课宪法。2002年12月26日,曾为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次学习会讲解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起草时,许崇德曾参加宪法起草委员会资料组工作,1979年曾参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草拟及修改工作,1980年9月至1982年12月,曾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参加现行宪法的草拟。1985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88年再受任命,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完成了两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1998年5月,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社会职务还有:曾任第七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特邀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谘询委员会委员,2000年元月,曾获第一届“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荣誉称号。
许崇德自著、主编、参与写作的书58种。其中有:《中国宪法字》、《国家元首》、《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中国宪法》、《城市政治学》、《宪法学(中国部分)》、《宪法学(外国部分)》、《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港澳基本法教程》、《各国
方制度》、《宪法与民主制度》、《分权学说》、《中国宪法教程》等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红旗》《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字杂志》《法学家》《浙江社会科学》等报刊发表文章242篇。出版有《学而言宪》(学术论文自选集)1册,还编有《香草诗词》3卷,出版《许崇德诗草》、《学而咏怀》各1册。